行政复议申请书

添加时间:2017-07-16 08:09:18

行政复议申请书

申请人:石河子律师,男,42岁,1962121日生,身份证号码:650300196788888888,住1487小区222888号,电话:18999733322

  申请人因对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于2014710日作出的石城公(西郊)行罚决字(20148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,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。

  复议请求

  请求依法撤销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于2014710日作出的石城公(西郊)行罚决字(20148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。

  复议理由

  申请人认为,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于2014710日作出的石城公(西郊)行罚决字(20148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,认定事实错误,致使处罚错误。具体理由如下:

  石城公(西郊)行罚决字(20148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,认定申请人与石河子律师因开关大门一事发生争吵并发生争抢大门,在争抢大门过程中,申请人石河子律师陈燕殴打,致使陈燕受轻微伤。申请人认为,此事实认定是完全错误的。事实真相是,申请人石河子律师当时发现陈燕拉了一车盖房用的瓦,欲进入申请人公司大院内。因2013年十一期间,陈燕因在申请人公司院内违法建房一事,99团城管部门已向陈燕告知,不允许其再有任何包括修房及建房的违法行为,因为其之前在申请人公司院内所建房屋,本身系非法建筑,因此不允许其再此基础上,再有任何修或建房的行为。同时,城管部门的负责人还告知申请人,让申请人负责监督陈燕,如发现陈燕再有违章建房的行为,申请人有权阻止并报告城管部门来处理。因为,陈燕所建房在申请人公司院内,申请人也一直在通过法律程序,主张陈燕所占用的房屋系申请人2009年已经从99团购买,陈燕建房所占用土地也系申请人2009年从99团处购买,故陈燕未经申请人同意,陈燕无权实施任何修或建房的行为。对于以上所说事实,申请人均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此,申请人发现陈燕此违法行为,就加以阻止。陈燕见申请人阻拦就用手将申请人所佩戴的眼镜打掉,申请人因是高度近视,眼镜被打掉后,就什么都看不清。申请人害怕陈燕会继续攻击自己,出于防卫,申请人在胡乱挥动手臂保护自己的过程中,可能无意打到了陈燕,但申请人此行为,是出于正当防卫,不是故意伤害陈燕,且申请人的腿也被陈燕所伤。由此可见,申请人阻拦陈燕是有正当理由,而陈燕却是无理取闹,视法律于不顾,我行我素。陈燕理应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,而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。申请人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,客观上是为了阻止陈燕实施违法行为,故对申请人不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,理应依法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
  综上所述,申请人恳请贵处明查本案事实真相,还申请人以公道。

此致

 

石河子市人民政府

201494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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